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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0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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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3號 原 告 張進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張靜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 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、9所示土地標示欄之記載各應更正 為「烏日區便行段657-1地號」、「烏日區便行段663-1地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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