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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2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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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9號 原 告 黃世芳 訴訟代理人 黃彩瑛 被 告 邱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通知證人林秀春到庭作證,並 提出原始簽立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4日/16日、借款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20萬元,嗣經更改日期為108年4月21日、借款金額 為90萬元之借據1份為證,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 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日(星期一)上午11時許,在本院第一 辦公大樓一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,並請一併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科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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