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 被 告 游詠雄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1年度附民字第1308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,528元,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,依同條 第2 項規定,固應免納裁判費。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, 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。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,即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,為訴之變 更、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者。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,仍有繳納裁判費 之義務(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參照)。是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非屬刑事判決所 認定係因犯罪事實而生者,該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。 二、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事判決) 認定被告犯竊佔罪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11 1年度附民字第1308號裁定移送前來。然系爭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竊佔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段0000地號土地(下稱1196號土地),原告就1196號土地 為本件附帶民事請求固不另徵裁判費,惟原告追加起訴另主 張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 下稱1201號土地)亦遭被告竊佔,致受有無法使用1201號土 地所生之損害,此部分非屬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,依首揭說明,仍應繳納裁判費。 三、再查,原告就1201號土地部分之請求,係於民國112年8月18 日追加起訴,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,即不併算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5,055,600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2, 800元×5,377平方公尺=15,055,6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,5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