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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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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3號 原 告 吳旺 吳清烟 吳清輝 吳清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蘇茂偉 蘇美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3年1月8日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,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 判。茲因被告所提之答辯狀內有指定送達代收人及陳明送達 地址,然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僅對被告住所送 達,未向該送達代收人為送達,則是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, 容有疑問,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,本院認 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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