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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4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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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蔡家蕙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23樓13室 張智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3 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並聲明:㈠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;㈡前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,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依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,275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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