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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4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鷗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秦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逸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215萬6,528元(即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之7房屋起訴時 之交易價值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,5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所提「民事 聲明上訴狀」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 前補正,並提出繕本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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