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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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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林辰祐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被 告 李顏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   被告透過原告之配偶許毓翎,於民國111年4月6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約定於111年10月18日還款,原 告已依被告指示匯款35萬元至被告指定之蔡介巧帳戶,並交 付現金20萬元予被告。原告於約定清償期屆至後,屢次要求 被告還款,被告一再藉詞推拖,迄未清償借款。原告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借款55萬元。並聲明:被 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,及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原告願提供擔保,請准許 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前曾到庭抗辯:蔡介巧 係伊之夥伴,但被告並未向原告借款。兩造與許毓翎均係人 生無限創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九天商戰策略股 份有限公司,下稱人生公司)之股東,原告另拿出之55萬元 ,係做為人生公司投資桌遊之營運項目之投資款,非如原告 所稱係借款。被告於111年間即已將原告所交付之投資款交 予許毓翎,做為人生公司後續資金使用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 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按稱消費借貸者,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,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,始得當之。 是以消費借貸,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,除有金錢之交付外 ,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,方克成立。倘當事人主張 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,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 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,均負舉證之責任。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向原告借款55萬元之事實,為被告所否認,自應由原 告就兩造間有系爭借款之借貸意思表示合致,負舉證責任。 (二)查,依原告提出之匯款單、對話紀錄內容(見本院卷第15-25 頁),僅原告曾單方表示「..加上你這邊的55萬,如果要用 公司名義還款總金額為新台幣80萬..我會再委外請專業人士 幫忙處理這筆你們跟我借的80萬債務問題」等語(見本院卷 第25頁),要不足以證明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合意。且證人 許毓翎結證:伊是人生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,被告之配 偶劉育琳是人生公司登記股東,被告幫我們營運,例如商業 上的安排、一起討論公司方向。原告另有投資55萬元讓伊去 營運人生公司的桌游項目。原告投資時有簽股東合約,約定 投資1年,1年後看原告要不要續約,若原告不續約,就沒有 合作就沒有股東身份,1年屆滿時,如果公司賠錢就是賠錢 ,並未約定1年期滿如果原告不續約應將原告的投資款全部 返還原告。原告本來說投資款如果虧掉就算了,後來伊與原 告發生爭吵、離婚,原告就表示想拿回投資款,伊與被告均 同意原告拿回投資款,本院卷第21頁對話所稱之55萬元及還 款方式,即是伊與被告討論出來由人生公司返還投資款給原 告之方式,該投資款應從人生公司名義之帳戶,以人生公司 的錢歸還。當時人生公司沒有錢,但有規劃要以人生公司賺 的錢來還原告。且伊曾將人生公司場地租借項目所賺分潤予 伊之5萬元交予原告,用來歸還原告之投資款等語(見本院卷 第147-155、156頁),核與被告於對話中表示「..會從公司 匯款給你一個月00000-00000給你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21頁) 相符。參之,系爭55萬元如係被告個人之借款,被告又何須 以公司名義還款。是原告所提出之證據,要不足以證明兩造 間有原告主張之消費借貸關係。原告既無法證明兩造間有就 系爭借款達成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,依據上開說明,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即屬無據, 不應准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5 萬元,及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 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經本院審酌後 ,認為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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