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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價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織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芮齡、林奕妘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 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其上 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「對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亦未繳納裁判 費。如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90萬1598元(計算式:5,950,799+5,950, 799=11,901,598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212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前揭完整上訴之聲明;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 全部不服,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 之上訴裁判費;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 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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