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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價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織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芮齡 林奕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, 是以,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,命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 新臺幣17萬5212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、答詢表在卷可憑,則上訴人提起上訴,顯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蔡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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