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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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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被 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給付票款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600,145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,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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