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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房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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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張淑貞 黃豐勝 被 上訴人 蔡雅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4,850,5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,152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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