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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2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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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96號 原 告 呂巧雯 被 告 徐海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;變更或延展期日, 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, 詎被告送達回證迄今未歸,如僅為此再開辯論又似無必要, 足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童秉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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