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確定訴訟費用額(聲明異議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桂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哲宇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,提起抗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、再為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 又抗告,除本編別有規定外,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;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 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告費,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抗告費1,000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 定。另因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附具繕本,應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補提繕本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