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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聲明異議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事聲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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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蒲建宇 相 對 人 壹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偉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異議人不服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112年度司他字第362號民事 裁定,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異議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;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;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;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他字第362號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(下稱原裁定)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送 達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司他字卷第15頁),異 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即同年12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 議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,經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合先敘明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於110年3月12日不當解雇異議人, 要求異議人立即離職,在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1號(下稱 本案判決)開庭時,任意改變解雇理由,違反解雇最後手段 性原則。又原裁定依據本案判決核定裁判費為新臺幣(下同 )55,450元,扣除異議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8,483元後,應 再繳納36,967元之訴訟費用,但異議人遭相對人惡意資遣, 現仍失業,還要負擔高額裁判費用,且其為中高齡勞工,2 度就業實屬不易,相對人也應共同負擔裁判費用等語,請求 廢棄原裁定。 三、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;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、第9 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規定,僅係暫緩而非免除當事人繳納裁判費之義務,於訴訟 終結確定後,第一審法院仍應以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 限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規定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裁判費。又按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,僅在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所 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。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,或其負擔 之比例如何,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, 不得於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,更為不同之酌定(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法院以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僅在審究並確定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及其金額,至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妥適,究屬 實體事項之爭執,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,且應受確定裁 判所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內容之拘束,即使當事人之一方 就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類此程序,於原確定裁判經廢棄 或變更確定前,該確定裁判之效力尚不受影響。  四、經查,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恢復雇傭關係等事件,經本院 於本案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「訴訟費用由原告(即異議人) 負擔。」確定在案,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,500,000元,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,450元,異議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36,967元等情,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案判決卷宗查明無訛。是原裁定確定異議人應 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36,967元,並加計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無違誤。 異議人稱相對人未敘明異議人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具體事由 ,就直接解雇異議人,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等情,核屬 針對本案訴訟之實體事項為爭執;又訴訟之訴訟費用由何人 負擔、負擔比例等節,亦經本案判決確定,依前開說明,均 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程序所得審究。從而,本院司 法事務官依相對人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,核無違誤 ,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為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科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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