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聲請假扣押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字第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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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字第20號
聲 請 人 張正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假扣押未
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