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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再審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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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馬慕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 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00,000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8,100元,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,400元外,再審原告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、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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