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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再審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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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 審 原告 宋俊諺 左芙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再 審 被告 宋耿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再 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 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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