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昀芸 相 對 人 鼎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清 算 人 何晨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1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3 526H1155)調解結果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3,724元之調 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資遣費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3 年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 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33,724元 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 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3年1月 9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33,724元,相對人未 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存摺封面、交易明細節本1份 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 錢給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 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 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