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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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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張瑋婷 相 對 人 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(案號:3431H1120)調解結果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(下同)4萬7,816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,於112年1 2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4萬7,816元。相對人迄未履行調 解方案所載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 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(案號:3431H1120)1份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,惟相對人 迄未履行之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19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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