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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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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袁培峻 相 對 人 煜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全 主 文 一、民國11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 號:3528H1156)調解結果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9, 584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幾付工資等勞資爭議,於民國113 年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49,584元。相對人迄未履行 調解方案所載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勞按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另按清償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,或得依債 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,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,債務 人亦得隨時為清償,民法第315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間 前因勞資爭議,於113年1月9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,並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,且未約定清 償期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(案號:3528H1156)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劉晴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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