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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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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何亞庭 相 對 人 汶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螢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民國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3099B535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4,67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其中新臺幣27 ,342元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2 年11月21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 ,其中新臺幣(下同)27,342元請准強制執行等語(其餘部 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)。 三、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 會進行調解,於112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,其調解成立內容 如主文第1項所示,合計為54,679元,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 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(縣)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(案號:3099B535)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 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其義務,就其中27,342元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廖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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