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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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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淑緞 相 對 人 汶騏實業有限公司(113年1月9日解散) 法定代理人 羅螢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(案號:3099B535號)調解結果所載,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31,602元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,於民國 (下同)112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,兩造就調解結果第二項 記載:「⒉資方(即指相對人)同意給付①112年12月29日給 付勞方3人119年9月份薪資:林淑緞25,191元、…;②113年1 月31日給付勞方3人10月份薪資:林淑緞27,077元、;③113 年2月20日給付勞方3人11月份薪資:林淑緞4,525元、…。」 之內容達成合意,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2項所 示給付內容,為此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 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2項所示有關112年10月及11月工資共計 31,602元部分,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社團法人台 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影本)為證。 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 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其提出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 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3099B535 號)在卷為證,堪信為真。其中關於調解結果第二項記載: 「資方同意給付①112年12月29日給付勞方3人112年9月份薪 資:林淑緞25,191元、…;②113年1月31日給付勞方3人10月 份薪資:林淑緞27,077元、;③113年2月20日給付勞方3人11 月份薪資:林淑緞4,525元、…。」,相對人就112 年10月工 資27,077元、同年11月工資4,525元部分,共計31,602元部 分迄今仍未依前揭調解結果為履行,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、 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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