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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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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童佳惠 顏晨羽 林芷楹 劉怡暄 許玉慧 曾奕瑾(原名黃惠娸) 相 對 人 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 付聲請人童佳惠新臺幣12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 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10萬元部分,准予強 制執行。 二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 付聲請人顏晨羽新臺幣13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 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11萬元部分,准予強 制執行。 三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 付聲請人林芷楹新臺幣9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 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7萬元部分,准予強制 執行。 四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 付聲請人劉怡暄新臺幣8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 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6萬元部分,准予強制 執行。 五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 付聲請人許玉慧新臺幣10萬7,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 對人已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8萬7,000元部 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六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 付聲請人曾奕瑾(原名黃惠娸)新臺幣10萬元之調解成立內 容,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8萬元 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七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2 年8月29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,相對 人已分別給付新臺幣(下同)2萬元予各聲請人,其餘10萬 元、11萬元、7萬元、6萬元、8萬7,000元、8萬元請准強制 執行等語。 三、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 調解,於112年8月29日調解成立,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 1項所示,合計分別為12萬元、13萬元、9萬元、8萬元、10 萬7,000元、10萬元,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8月29日社團法 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 1)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 給付義務。又據聲請人提出之帳戶明細,相對人至112年12 月31日止僅分別給付2萬元予各聲請人,尚餘10萬元、11萬 元、7萬元、6萬元、8萬7,000元、8萬元未為給付。是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5條第2項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廖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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