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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准予強制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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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品樺 相 對 人 禾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少凡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12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 :3538H1163)調解結果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6,000元 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、資遣費及 勞工退休金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27日經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新 臺幣(下同)149,442元,於113年1月5日先給付56,000元, 剩餘分6期給付,第1期於113年2月7日給付16,000元,第2   至5期均於每月10日給付16,000元,第6期於113年7月10日給 付13,442元,均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。然相對人屆期未為給 付即未再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 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(案號:3538H1163)、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附卷 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 務,且相對人於113年1月5日屆期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給 付義務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,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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