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巫琨瑞 相 對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鍾樹明 相 對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、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「訴訟 標的」,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,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 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,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應 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;而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即 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倘有欠缺,將無法特定 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。 二、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、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賠 償其損害,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請求損害賠償,除未據繳納 裁判費,且狀內未記載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,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事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76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,355元及補正「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」、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」,該裁定並於同年 1月10日對原告為送達,有上開裁定、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可 參。原告雖分別於同年月12日、25日及同年2月17日提呈「 民事『確認之訴』起訴書補充」、「民事『確認之訴』起訴書二 補充」、「主旨:檢送112勞補761號實股民事『確認之訴』起 訴裁判費3000元,大肚郵局匯票,號碼00000000000(附件1) 。請惠覆。」等狀,並同年2月17日補繳裁判費,惟上述書 狀除仍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,所提及之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亦與其起訴之對象無關,難認已依法補正,揆諸 上開說明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劉晴芬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