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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薪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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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張順閔 被 告 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,該裁定已於113 年1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。原告迄未繳 納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 明細各1紙可證,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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