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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退休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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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陳文鴻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守信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 其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 額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 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 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194,100元(均 為退休金)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其中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即113年1 月21日止,因此利息應為108,441元【計算式:1,194,100元 ×(1+277/365+21/366)×5%=108,44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 同】。是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1,302,541元(計算式:1,19 4,100元+108,441元=1,302,541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,969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9,313元(計算式:13,969元×2/3=9,313元)。是以, 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656元 (計算式:13,969元-9,313元=4,656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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