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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加班費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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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劉子均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 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9,077元 (含特休未休工資3萬9,345元、國定假日未休薪資4萬3,711 元、例假日未休薪資2萬5,667元、加班費8萬5,422元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3萬4,932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1,620元(計算式:2,430元×2/3=1,620元),是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0元(計算式:2,430元-1,620元=810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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