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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退休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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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盧聰明 何政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詹春菊即大將托運行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 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32,787元( 含盧聰明退休金1,518,617元、何政旺退休金1,414,170元) 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007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0,005元(計算式:30,007 元×2/3=20,00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,002元(計算式:30,007元-20,005元=10,002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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