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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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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75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富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中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柳睿騰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 執行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0 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 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項前段、第91條第3項亦有分別明定。 二、經查,受裁定人即相對人(下稱受裁定人)與聲請人柳睿騰間 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依首揭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關於受裁定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50,267元部分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112年度勞執字 第78號裁定准許,並諭知程序費用500元由受裁定人負擔, 而告確定在案,有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。是以, 上開暫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,即應由受裁定人負擔並向本 院繳納,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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