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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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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78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岳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猛良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余素鈴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因該 事件已經終結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840 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;依其他法律規定 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 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前段、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前經本院先 以112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核發支付命令,嗣據受裁定人即 被告就支付命令提起異議,而就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再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4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而確定在案。經查,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36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 費為新臺幣(下同)2,760元,並已由原告繳納920元(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部分裁判費420元,參第一審卷第21、 27頁)在案,其餘裁判費1,840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暫免徵收。是以,系爭事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,840元,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,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,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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