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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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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81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欣東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榮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楊采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因該事 件業已確定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 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;依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、第91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三分之二。嗣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08號判決諭知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在案。依前揭規 定,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,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即被告徵收。 三、經查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已由原告依本院112 年度勞小字第108號裁定繳納333元,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667元應由被告負擔。是以,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7元,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,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應計算之範圍,附此敘明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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