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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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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86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菜同學餐飲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叡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黃恩峻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因該 事件已經終結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 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;依其他法律規定 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 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前段、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受裁定人即被告(下稱受裁定人)菜同學餐飲管理顧問 企業有限公司與原告黃恩峻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(下稱系 爭事件),經本院以112年度勞小字第62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 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由受裁定人負擔,全案已告確定 在案,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。是 以,依上開確定判決所示,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,000元,其 中已由原告於起訴時繳納333元,其餘667元則依首揭勞動事 件法規定而暫免繳納。從而,該因暫免繳納而尚未徵收之第 一審訴訟費用667元即應依上開確定判決所示,由受裁定人 負擔並向本院繳納,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計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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