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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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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異 議 人 即 債 務 人 綠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子競 上異議人綠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 核發者,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、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,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113年1月12日送達正本於異議 人,而本件異議之提出,則為民國113年2月2日,顯逾法定 期間,聲明異議自不合法,依前開說明,其異議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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