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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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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高晨倸 債 務 人 黃沛涵即黃月鳳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「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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