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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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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債 權 人 漢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壯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:「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宇 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1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 13070101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 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」,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。惟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另有補正事 項第二點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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