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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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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陳凱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泓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。 二、經查,依本件聲請狀所述,系爭個人投資協議書第七點所載 ,協議期限為二年,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0 月,其約定投資期間尚未屆至之請求部分,依上開說明,聲 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是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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