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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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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債 務 人 温智揚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元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,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 情形下,方屬懲罰性違約金,如無特別約定,則視為損害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。查本件債權人所提證物契約終止協 議內容記載41,300元作為違約金,是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 41,300元部份屬違約金,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,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,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 害,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,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 害。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即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41,300元 部份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)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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