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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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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蔵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欣 大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 松山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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