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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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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李金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 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惟未提出可資釋明 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依據之債務人於該社區之不動 產登記謄本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 於5日內補正,而此項通知已於同月30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,依前開說明,難認已盡釋明之責,是本件聲請,應 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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