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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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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 債 權 人 蔡萣峰 債 務 人 陳欣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33條定 有明文。查系爭支票票號FC0000000、FC0000000之提示日前 利息請求於法不合,與上開法條不合,該提示日前利息請求 部分,應予駁回。)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定如主文。    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935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11月15日 630,000元 113年1月3日 FC0000000 002 112年9月8日 2,500,000元 113年1月8日 FC0000000 003 112年12月28日 200,000元 113年1月8日 FC0000000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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