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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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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蔡萣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欣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確認債務人為「陳欣梅」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支票發票 人「銓盈顧問有限公司」不相符),請陳報正確債務人; 如欲變更債務人為銓盈顧問有限公司,因銓盈顧問有限公 司業於112年8月21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51927號函准解散 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(有限公司-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 。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「陳欣梅」簽發如 附表所載的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? ㈢確認附表發票人為「陳欣梅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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