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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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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綵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張綵綸於民國111年05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3日 起至民國118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238,309元正未 給付,其中223,180元為本金;13,837元為利息;1,292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 綵綸於民國110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 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 累計24,544元正未給付,其中21,942元為本金;1,309元為 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 息。(三)債務人張綵綸於民國109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 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 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 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121,630元正未給付,其中113,283元 為本金;7,054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9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3180元 張綵綸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1942元 張綵綸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13283元 張綵綸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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