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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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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陽玉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捌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陽玉婷於民國111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192,635元正未給付,其中 181,669元為本金;10,173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陽玉婷於民國111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26,864元正未給付,其中26, 107元為本金;66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陽玉婷於民國111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171,945元正未給付,其中 162,196元為本金;8,956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 ㈣債務人陽玉婷於民國111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37,406元正未給付,其中35, 391元為本金;1,92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 ㈤債務人陽玉婷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24,368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 319元為本金;4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9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669元 陽玉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107元 陽玉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2196元 陽玉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5391元 陽玉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4319元 陽玉婷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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