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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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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高綢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零參元,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元,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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