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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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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顏金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陳建 仲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東區遷離,現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 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。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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