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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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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魏秀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自 民國(以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計算之利 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二四計算之 遲延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魏秀芬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51,282元及利息、遲 延利息。 ㈡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緣相對人魏秀芬於107年04月27日 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,借期至114年04月27日 屆滿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加7.94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,(112年11月27日個人金融放款 產品指標利率為1.58%,計息利率為9.52%)。上開借款均自 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)。⑵債務人對 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27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 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約約定,債務人之 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 欠借款本金51,282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。⑶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 令,實感德便。 謹 狀證據:一、 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二、 個金授 信總約定書乙份。三、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。四、 歷史 利率查詢乙份。五、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釋明文件:如陳 述欄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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