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蔡萱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 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 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 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。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 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 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 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2月17 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,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,000元後撥 付291,000元整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 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)加5.55%機動計 付,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,按月攤 還本金及利息,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(信用借款約定書 第二十條第一款);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 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款)。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 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 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 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 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未依約履行迄今,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債務人仍置之不理, 誠屬非是,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。至今 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、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。本案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戶籍謄 本帳戶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0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466元 蔡萱甄 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8.556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7.13%計算之利息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