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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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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 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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