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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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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債 務 人 周杏霞 吳岳霖 一、㈠債務人周杏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肆仟玖佰 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 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人周杏 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吳岳霖負清償債務 之責。 ㈡債務人周杏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肆 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 (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 人周杏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吳岳霖負清 償債務之責。 ㈢債務人周杏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玖萬貳仟肆佰 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 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 人周杏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吳岳霖負清 償債務之責。 ㈣債務人周杏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 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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